2018年3月至6月,被告人陈嘉豪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,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酒吧、酒店等处向吕聪聪、宋佳能、张晗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剂(俗称“蓝精灵”)24次,共计104粒,违法所得4110元,陈嘉豪归案后,其亲属帮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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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8-02 13:51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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